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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者關系
            INVESTOR RELATIONS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4年3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昆明龍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息披露, 促進公司依法規范運作, 維護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昆明龍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達到證券監管部門關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標準要求,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證券監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 將可能對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規定時間內, 通過規定的媒體, 以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 并在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本制度應當適用于如下人員和機構:

            (一) 公司董事會秘書和證券投資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會;

            (三) 公司監事和監事會;

            (四)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五) 公司各部門以及各子公司負責人;

            (六)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他關聯方;

            (七) 其他負有信息披露職責的公司人員和部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定

            第四條 公司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上市規則》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辦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 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 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第六條 公司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制度規定的披露標準, 或者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制度沒有具體規定, 但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 公司應當比照本制度及時披露。

            第七條 公司董事長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 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并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不能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 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不得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一旦出現未公開重大信息泄漏、市場傳聞或者股票交易異常波動,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條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報送深圳證券交易所登記, 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體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體。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時間披露, 或者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內容與報送深圳證券交易所登記的文件內容不一致的, 應當立即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公司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體, 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透露、泄露未公開重大信息或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 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第十條 公司應當將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相關備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時備置于公司住所地, 供公眾查閱。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 并保證對外咨詢電話的暢通。

            第十二條 公司不能確定有關事件是否必須及時披露的, 應當及時與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溝通。

            第十三條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應當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易為使用者所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及形式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公司依法編制并披露定期報告, 包括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

            (二) 公司依法編制并披露臨時報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東大會決議公告、董事會決議公告、監事會決議公告、關聯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 以及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的臨時報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資(包括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品種)相關的公告文件。

            第十五條 公司擬實施再融資計劃時, 應按證券監管部門發布的編報規則、信息披露準則編制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上市規則》的相關要求進行公告。

            第十六條 公司日常進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一節 定期報告

            第十七條 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一) 季度報告: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后的三十日內編制完成并披露季度報告,在公司的指定報紙上刊載季度報告正文, 在公司的指定網站上刊載季度報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錄), 但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二) 中期報告: 公司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中期報告, 在公司指定的報紙上刊登中期報告摘要, 在公司指定的網站上登載中期報告全文;

            (三) 年度報告: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年度報告, 在公司的指定報紙上披露年度報告摘要, 同時在公司指定的網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十八條 公司應分別按相關法律、法規、證券監管部門發布的內容、格式及編報規則編制定期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條 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公司在定期報告編制過程中,如果發現業績快報中的財務數據與相關定期報告的實際數據差異幅度達到10%以上,公司應立即刊登業績快報修正公告,解釋差異內容及其原因。如果差異幅度達到20%以上,公司應在公告中向投資者致歉并披露對公司內部責任人的認定情況。

            第二十一條 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公司應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第二十二條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應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第二十三條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差錯或者虛假記載, 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的, 應當在被責令改正或者董事會作出相應決定后,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證券監管部門發布的格式及編報規則等有關規定的要求, 及時予以披露。

            第二節 臨時報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四條 臨時報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發布的除定期報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應披露的交易、關聯交易、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等。臨時報告由公司董事會發布,監事會公告除外。有關臨時報告范圍、標準、內容、格式及編制規則,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發生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投資者尚未得知時, 公司應當立即披露, 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 公司訂立重要合同, 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 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 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 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 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 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 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 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 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 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 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 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 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 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 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 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修正業績預告和盈利預測、回購股份、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回購股份、公司及股東承諾事項。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以下任一時點最先發生時, 及時披露重大事件:

            (一) 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 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 任何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道或應當知道該重大事件時。

            第二十七條 前條所述有關時點發生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 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 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發生異常波動。

            第二十八條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 應當按下述規則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一) 董事會、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的, 及時披露決議情況;

            (二) 公司就該重大事件與有關當事人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的, 及時披露意向書或者協議的主要內容; 上述意向書或者協議的內容或履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被解除、終止的, 及時披露發生重大變化或者被解除、終止的情況和原因;

            (三) 若該重大事件涉及有關部門批準的, 及時披露批準或者否決的情況;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逾期付款情形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關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標的尚待交付或過戶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有關交付或過戶事宜。 超過約定交付或者過戶期限三個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過戶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進展情況和預計完成的時間,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進展情況,直至完成交付或過戶。

            (六) 該重大事件發生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進展或者變化的, 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按照《管理辦法》、《上市規則》及本制度的規定辦理重大的披露工作, 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標準適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

            第三節 應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條 本制度所稱“交易”包括下列事項:

            (一) 購買或者出售資產;

            (二) 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 委托貸款, 對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投資, 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投資等);

            (三) 提供財務資助;

            (四) 提供擔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六) 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經營, 受托經營等);

            (七) 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八) 債權或者債務重組;

            (九) 簽訂許可協議;

            (十) 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十一) 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發生的交易(提供擔保除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 應當及時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 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 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 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10%以上, 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

            (三) 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 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 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

            (五) 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 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 取其絕對值計算。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發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贈現金資產除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 公司除應當及時披露外, 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 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 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 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

            (二) 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 且絕對金額超過3,000萬元;

            (三) 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 且絕對金額超過300萬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 且絕對金額超過3,000萬元;

            (五) 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 且絕對金額超過300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 取其絕對值計算。

            第三十三條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公司的關聯人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 本制度第三十條項下規定的交易事項;

            (二) 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三) 銷售產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五) 委托或者受托銷售;

            (六) 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七) 其他通過約定可能引致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當關聯交易金額達到如下標準時公司應及時披露:

            (一)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

            (二)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五條 公司定期報告的草擬、審核、通報和發布程序:

            (一) 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編制定期報告草案, 并提交予董事會秘書;

            (二) 董事會秘書負責送達各董事審閱;

            (三) 董事長負責按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定期報告, 經審議通過后, 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四) 監事會負責審核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 以監事會決議的形式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五) 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定期報告的披露工作, 在定期報告披露前, 董事會秘書應當將定期報告文稿通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六條 公司重大信息的報告、草擬、審核、披露程序:

            (一) 負有報告義務的有關人員, 應按本制度相關規定及時向董事長或董事會秘書報告相關信息;

            (二) 證券投資部負責草擬臨時公告文稿;

            (三) 董事會秘書負責審核臨時公告文稿;

            (四) 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定期報告的披露工作, 并及時將臨時公告通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的報告由證券投資部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部門負責草擬, 董事會秘書負責審核。公司宣傳文件對外發布前應當經董事會秘書書面同意。

            第三十八條 信息公告由董事會秘書負責對外發布, 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未經董事會書面授權, 不得對外發布任何有關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

            第三十九條 為確保公司及時、準確、全面地履行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實行重大信息的報告制度, 有關負有信息報告義務的主體應嚴格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進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

            第四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負責人、公司下屬公司負責人均是報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責任人, 負有報告其職權范圍內所知悉的重大事項的義務。

            第四十一條 子公司的信息報告、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股信息報告及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信息報告按下列規定執行, 本制度未涉及的應參照公司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執行。

            第一節 子公司的信息報告

            第四十二條 公司子公司發生的重大事件, 視同公司發生的重大事件, 適用本制度相關規定; 公司參股公司發生的重大事件, 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 參照本制度相關規定, 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子公司應依法建立內部信息報告制度, 安排專人(“信息披露負責人”)定期和不定期向證券投資部進行報告和溝通, 以保證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規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定期報告: 子公司應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財務報告、管理報告和其它公司要求提供的資料, 以便公司對其經營、財務、應收賬款、融資和擔保等事項進行分析和檢查。

            第四十五條 不定期報告: 子公司應及時向公司報告其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的重大事件, 并提交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內部決議、協議、政府批文、法院判決、中介機構報告、情況介紹等等)。

            第四十六條 子公司向公司進行信息報告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 若子公司實施重大事件需經其股東會(股東大會)批準, 子公司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及其章程之規定, 向公司發送會議通知及相關資料;

            (二) 子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股東會就有關重大事件進行決議的, 應在會后兩個工作日內將會議決議及全套文件報證券投資部;

            (三) 子公司發生重大事件, 且該等事項不需經過其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監事會審批的, 子公司應按本制度相關規定及時向公司董事會秘書報告, 并按要求報送相關文件, 報送文件需經子公司董事長(或其指定授權人)簽字。

            第四十七條 公司負責所有控股、參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項, 任何控股、參股子公司均不得違反本制度自行對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關信息。

            四十八條 子公司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專門的信息披露規定, 并報公司備案。

            第二節 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股信息報告

            第四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及買賣公司股票應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 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 向公司報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進行公告。

            第五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定期向公司報告其個人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持有公司股份及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情況。

            第五十一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數據和信息, 統一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辦理個人信息的網上申報, 并定期檢查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況。

             

            第三節 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信息報告

            第五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 應當指派專人及時、主動向證券投資部或董事會秘書報告, 并提交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內部決議、協議、政府批文、法院判決、中介機構報告、情況介紹等等), 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并持續地向公司報告事件的進程:

            (一) 控股股東擬轉讓持有公司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發生變化;

            (二)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三) 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

            (四) 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五) 擬對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六)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 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 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并配合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第五十四條 通過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應當及時將委托人情況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責任劃分

            第五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同意領導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長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 董事會秘書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條 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配合董事會秘書信息披露相關工作, 并為董事會秘書和證券投資部履行職責提供工作便利, 董事會、監事會和公司經營層應當建立有效機制, 確保董事會秘書能夠第一時間獲悉公司重大信息, 保證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準確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條 董事應當了解并持續關注公司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公司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 主動調查、獲取決策所需要的資料。

            第五十八條 董事會應當定期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自查, 發現問題的, 應當及時改正, 并在年度董事會報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第五十九條 監事應當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信息披露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 關注公司信息披露情況, 發現信息披露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 應當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監事會對定期報告出具的書面審核意見, 應當說明編制和審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

            第六十條 公司獨立董事和監事會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監督, 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發現重大缺陷應當及時提出處理建議并督促公司董事會進行改正, 公司董事會不予改正的, 應當立即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在獨立董事年度述職報告、監事會年度報告中披露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進行檢查的情況。

            第六十一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常設機構及董事會秘書

            第六十二條 證券投資部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設機構和股東來訪接待機構, 其負責人為董事會秘書。

            第六十三條 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中, 證券投資部承擔如下職責:

            (一) 負責起草、編制公司臨時報告;

            (二) 負責完成信息披露申請及發布;

            (三) 負責收集各子公司、主要股東及關聯方發生的重大事項, 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匯報及披露;

            (四) 本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四條 董事會秘書是公司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指定聯絡人, 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及時溝通和聯絡。

            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 匯集公司應予披露的信息并報告董事會, 持續關注媒體對公司的報道并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情況。 董事會秘書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 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 查閱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會秘書負責協調公司與投資者關系, 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咨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資料。 董事會秘書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 制訂保密措施, 促使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及相關知情人在有關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 并在內幕信息泄露時, 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加以解釋和澄清, 并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

            第六十五條 董事會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做好信息披露事務。

            第六十六條 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有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的工作。

            第六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 由證券事務代表履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在此期間并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任。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六十八條 公司對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檔案管理工作由證券投資部負責管理。股東大會文件、董事會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六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信息披露職責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證券投資部應當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條 證券投資部應指派專人負責檔案管理事務。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一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涉及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 負有保密義務。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有關知情人員簽署保密協議。

            第七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應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信息公開披露之前, 將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對能影響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 在未公開披露前, 公司部門與個人一律不得對外公開宣傳。

            第七十三條 董事長、總經理作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作為分管業務范圍保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各部門和下屬公司負責人作為各部門、下屬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責任人。各層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與公司董事會簽署責任書。

            第七十四條 未經董事會批準, 擅自在公開場合、新聞媒體披露重大信息、經濟指標等情況, 公司董事會將視情節輕重或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和影響程度, 追究有關當事人的直接責任。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十五條 公司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關聯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十章 處罰

            第七十六條 凡違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 公司將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或經濟處分, 且有權視情形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公司將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或經濟處分, 且有權視情形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有沖突時, 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執行。

            第七十九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昆明龍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附件

                   龍津藥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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